The conference aims to promote Taiwan studies in general, to enhanc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academia of Taiwan and the North America, and to facilitate communication among graduate students and scholars concerning and conducting Taiwan studies.

Among the objectives of the annual conference in North America is the publication of the research papers collected from the conferences.

Officers and Committees of the Conference Preparatory Council
Bylaws of the Conference Preparatory Council (English)
Bylaws of the Conference Preparatory Council (big-5 Chinese)

 

 1999 Officers and Committees of the Conference Preparation Council

Officer(s)

Name(s)

President

許維德 (Shu, Wei-Der)

Vice President

林子倫 (Lin, Tze-Luen)

Secretary

謝斐宇 (Hsieh, Michelle)

Treasurer

辜千祝 (Gu, Chien-Juh)

Human Resource Committee

洪基隆 (Hong, Keelung)

Publication Committee

Shufelt, John

Fundraising Committee

林佳龍 (Lin, Chia-Lung)

Electronic Information Committee

蔣為文 (Chiung,Wivun)

General Manager of the Conference

趙長寧 (Chao, Chang-Ning)

Directors of the Board

陳怡伶 (Chen, Yi-Ling) Corcuff, Stephane. Jochim, Christian. 蕭新義 (Hsiao, Harry). 黃崇憲 (Huang, Chung-Hsien). 藍佩嘉 (Lan, Pei-Chia). 李安如 (Lee, Anru). 李宗榮 (Lee, Zong-Rong). 林聰吉 (Lin, Tsong-Jyi). 林益仁 (Lin, Yih-Ren). 劉立偉 (Liu, Li-Wei). Marsh, Robert. Morris, Andrew. 潘美玲 (Pan, Mei-Lin. 王宏倫 (Wang, Horng-Luen). 王志卿 (Wang, Chih-Ching). 王淑娟 (Wang, Shu-Chuan).

 

Constitution of the Preparatory Council of the Annual North America Taiwan Studies Conference

Article 1. Name

Article 2. Purpose

Article 3. Member

Article 4. Officers

Article 5. Convention

Article 6. The Executive Board

Article 7. The Standing Committees

Article 8. Rules of Order

Article 9.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北 美 洲 台 灣 研 究 論 文 年 會 籌 備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一 條 名 稱

本 會 定 名 為 『 北 美 洲 台 灣 研 究 論 文 年 會 籌 備 會 』 。

第 二 條 宗 旨

本 會 成 立 的 宗 旨 在 於 每 年 舉 辦 北 美 洲 台 灣 研 究 論 文 年 會 , 以 促 進 台 灣 學 術 研 究 。

第 三 條 會 員

第 一 節

本 會 會 員 分 為 一 般 會 員 及 贊 助 會 員 。 凡 於 北 美 洲 從 事 台 灣 研 究 , 或 熱 心 推 動 台 灣 學 術 研 究者 , 可 申 請 成 為 本 會 一 般 會 員 或 贊 助 會 員 。 其 它 人 士 可 申 請 成 為 本 會 贊 助 會 員 。

第 二 節

欲 申 請 成 為 本 會 會 員 者 , 應 提 出 申 請 , 經 會 員 一 人 推 薦 , 向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提 出 。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應 於 下 一 次 執 行 部 會 議 中 提 出 報 告 。 經 執 行 部 通 過 之 會 員 申 請 人 , 於 繳 交 會 費 後 , 成 為 本 會 會 員 。

第 三 節

一 般 會 員 年 會 費 美 金 十 元 。 贊 助 會 員 年 會 費 美 金 二 十 元 。 年 會 費 應 於 每 年 會 員 大 會 後 六 個 月 內 繳 清 。 屆 時 未 繳 者 , 財 務 應 通 知 補 繳 。 四 個 月 內 仍 未 繳 清 者 , 即 自 動 喪 失 本 會 會 員 身 份 。

第四節

一 般 會 員 得 出 席 會 員 大 會 、 提 出 動 議 、 參 與 討 論 、 表 決 、 被 選 為 職 員 ; 除 被 選 為 職 員 或 常 設 委 員 會 委 員 外 , 其 餘 一 般 會 員 必 須 至 少 列 席 一 個 常 設 委 員 會 。 贊 助 會 員 得 參 與 本 會 所 舉 辦 之 活 動 , 並 收 取 本 會 之 通 訊 。

第 五 節

會 員 欲 退 出 本 會 者 , 應 通 知 祕 書 , 祕 書 應 於 下 一 次 執 行 部 會 議 中 提 出 報 告 。

第 六 節

本 會 不 應 因 會 員 之 種 族 、 國 籍 、 宗 教 信 仰 、 血 統 、 性 別 、 年 齡 、 政 治 主 張 、 性 別 偏 好 、 身 體 殘 障 、 或 婚 姻 狀 況 不 同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

第 四 條 職 員

第 一 節

本 會 職 員 包 含 會 長 一 人 , 副 會 長 一 人 , 祕 書 一 人 , 財 務 一 人 , 於 每 年 會 員 大 會 中 投 票 表 決 產 生 ; 總 幹 事 一 人 , 由 執 行 部 通 訊 表 決 產 生 。

第 二 節

會 長 為 執 行 部 會 議 及 會 員 大 會 主 席 , 對 外 代 表 本 會 。 副 會 長 襄 助 會 長 處 理 會 務 。

第 三 節

祕 書 繕 寫 會 員 大 會 之 會 議 紀 錄 , 保 管 本 會 檔 案 及 文 具 , 開 啟 本 會 信 箱 , 製 作 會 員 通 訊 錄 , 將 信 函 轉 交 有 關 之 執 行 部 或 委 員 會 處 理 , 並 傳 達 執 行 部 或 委 員 會 之 會 議 紀 錄 予 一 般 會 員 。

第 四 節

財 務 應 管 理 本 會 銀 行 帳 戶 , 根 據 大 會 及 執 行 部 決 議 收 支 會 款 , 製 作 帳 冊 。 具 名 捐 款 應 於 收 到 該 款 項 一 個 月 內 發 出 收 據 。

第 五 節

總 幹 事 在 不 違 背 執 行 部 決 議 下 , 負 責 研 討 會 所 在 地 之 所 有 行 政 工 作 。

第 六 節

任 何 會 員 不 得 同 時 擔 任 一 個 以 上 的 職 務 , 同 一 職 務 不 得 連 任 兩 次 以 上 。 職 員 任 期 均 到 新 任 職 員 產 生 、 接 任 為 止 。 新 任 職 員 應 於 產 生 後 一 個 月 內 接 任 。

第 五 條 會 員 大 會

第 一 節

本 會 每 年 應 召 開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 開 會 通 知 應 由 祕 書 於 會 議 一 個 月 前傳 達 一 般 會 員 。

第 二 節

會 員 大 會 中 應 選 舉 三 人 組 成 稽 核 委 員 會 , 核 對 財 務 之 帳 目 , 於 兩 月 內 向 執 行 部 提 出 報 告 。

第 三 節

一 般 會 員 的 四 分 之 一 構 成 會 員 大 會 開 會 額 數 。

第 六 條 執 行 部

第 一 節

本 會 選 舉 三 至 九 人 與 職 員 及 常 設 委 員 會 主 席 組 成 執 行 部 。

第 二 節

執 行 部 負 責 每 年 召 開 『 北 美 洲 台 灣 研 究 論 文 年 會 』 ; 執 行 部 成 立 後 六 個 月 內 , 必 須 提 名 選 舉 產 生 總 幹 事 ; 於 會 員 大 會 休 會 期 間 , 在 不 違 背 章 程 及 本 會 決 議 下 , 管 理 本 會 事 務 與 審 核 常 設 委 員 會 活 動 預 算 , 並 在 會 員 大 會 時 , 向 本 會 提 出 管 理 此 類 事 務 之建 議 。

第 三 節

執 行 部 會 議 應 至 少 每 兩 月 召 開 一 次 。 會 長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 可 召 開 執 行 部 特 別 會 議 。 執 行 部 成 員四 人 要 求 時 , 必 須 召 開 特 別 會 議 。

第 四 節

執 行 部 成 員 六 人 構 成 執 行 部 會 議 的 開 會 額 數 。

第 七 條 委 員 會

第 一 節

本 會 設 人 力 資 源 、 出 版 、 募 款 及 電 子 資 訊 等 常 設 委 員 會 。 所 有 常 設 委 員 會 於 會 員 大 會 中 選 舉 組 成 。 委 員 出 缺 時 , 可 由 一 般 會 員 通 訊 表 決 產 生 。

第 二 節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成 員 五 至 七 人 。 該 委 員 會 負 責 了 解 及 整 理 從 事 或 關 心 台 灣 學 術 研 究 人 士 之 資 訊 , 並 於 會 員 大 會 及 執 行 部 會 議 時 提 出 報 告 。

第 三 節

出 版 委 員 會 成 員 五 人 。 該 委 員 會 負 責 『 北 美 洲 台 灣 研 究 年 會 』 論 文 集 出 版 事 宜 , 並 於 會 員 大 會 及 執 行 部 會 議 時 提 出 報 告 。

第 四 節

募 款 委 員 會 成 員 五 人 。 該 委 員 會 負 責 籌 措 本 會 基 金 , 並 於 會 員 大 會 及 執 行 部 會 議 時 提 出 報 告 。

第 五 節

委 員 會 主 席 由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互 選 產 生 。 任 何 會 員 不 得 同 時 擔 任 一 個 以 上 之 常 設 委 員 會 主 席 。 列 席 常 設 委 員 會 之 一 般 會員 應 參 加 該 委 員 會 之 討 論 與 活 動 之 執 行 , 但 不 得 參 與 該 常 設 委 員 會 會 議 之 表 決 。

第 六 節

委 員 會 應 於 其 成 員 卸 任 前 一 個 月 與 會 員 溝 通 , 了 解 會 員 擔 任 新 委 員 之 能 力 與 意 願 , 並 在 委 員 會 改 選 時 提 出 候 選 人 名 單 。

第 八 條 議 事 準 則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最 新 版 之 Robert's Rules of Order 一 書 中 所 包 含 之 規 則 , 符 合 本 會 需 要 , 與 本 會 章 程 、 決 議 不 牴 觸 的 部 份 , 均 可 適 用 於 本 會 。

第 九 條 章 程 之 修 改

本 章 程 可 於 年 度 會 員 大 會 中 , 以 表 決 數 的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修 改 之 。 此 項 修 改 案 應 於 會 員 大 會 開 會 前 向 祕 書 提 出 , 否 則 不 得 列 入 議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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